出入境
Q: 在日本想作为语言老师就职。请问该办理什么手续?
A: 依据雇用单位,申请的在留资格不同。
- 「教授」居留资格:
在大学、相当于大学同等的机关或高等专门学校里进行指导研究或教课的活动 - 「教育」居留资格:
在小学、初中、高中、特别支援学校、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或相当于具备与这些学校同等设备及编成的教育机关里,教语言或其他教育活动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
在企业等经营的语言学校里当老师,或者在企业里等作为公司内部教育的一部分进行语言进修的讲师等被雇用。
有关各在留资格的申请手续,请浏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Q: 请问留学生毕业后能继续进行求职活动吗?
A: 如果留学生在毕业时还没有找到在日本的工作时,把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后,就可以继续求职活动。教育机构以进行就业支援为前提,毕业后可以以最长1年时间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进行求职活动。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Q: 请问可以取得“留学”在留资格的教育机构有哪些?
A: 日本的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学校(包括中等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或者是特殊支援学校的高中部,初中(包括中等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者是特殊支援学校的中学部,小学校或者是特殊支援学校的小学部,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各种学校以及有关设施和编制类似这样的机构。
Q: 现在想和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女性结婚。在对方的国家结婚后想叫她来日本居住。
A: 结婚手续:先在海外办理有效的结婚手续。召唤来日本有以下两种方式。
<召唤来日本的手续>
- “签证事前申请”外国人申请者在驻外日本大使馆直接申请“日本人的配偶者”签证的方法。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日本人配偶回国后,到最近的入国管理局代理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被发给证明书后,邮寄给外国人配偶,在驻外日本大使馆取得签证的方法。
Q: 作为留学生居住在日本,想把妻子和孩子接来日本,请问该办什么手续?另外,来日后妻子可不可以工作?
A: 叫妻子来日的留学生本人向管辖自己所在地的最近的入国管理局申请「家属滞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申请「家属滞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请向入国管理局询问。
「家属滞在」在留资格不准就劳,但在入管局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时可以做临时工。(就劳时间及就劳内容有限制。)
Q: 我现在和日本人男性再婚,在这以前的婚姻有个10岁的孩子,想叫来日本一起生活。
A: 现在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孩子,不是和现在的配偶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所谓的“前夫(妻)的子女”时,作为“定住者”有被认定为在留的可能。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Q: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夫妇,请问孩子出生后应该办哪些手续?
A: 在父母都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孩子也成为外国国籍,因此需要办理“在留资格取得”。“在留资格取得”应从出生之日起30天以内到入国管理局申请。从出生之日起60天以内从日本出境时(想以再入国许可出境的情况除外)就没有必要申请。如果父母没有以正式的在留资格逗留或是处于强制离境手续中时,孩子的在留资格取得也得不到许可。
<出生申报>
在14天以内向市町村提交出生申报。提交了出生申报后,在居住地作为 “出生过渡滞在者”做成住民票。(如果在30天以内不申请在留资格,住民票就会取消。)
<在留资格取得>
为取得以出生为由的在留资格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 证明出生的资料(出生证明书,母子手帐等)
- 和在日本的活动内容相对应的资料
- 护照(不能提交护照时所需要的理由书)
<在留卡>
取得在留资格,成为中长期在留者时,就会发给“在留卡”
Q: 我有长期的在留期间,想临时回国。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 中长期在留者临时出境,为再次以同样的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想要入境时,根据出国的期间,有以下2种方法。
出国期间为1年以内的场合:
持有有效的护照和在留卡(特别永住者持有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外国人,出境后1年以内(在留期限在出境后未满1年的情况时,截止到此在留期限。特别永住者在2年以内)为了在留再次以同样的在留资格入境时,原则上,不需要取得再入国许可。以这个制度出境的人,因为不能在海外延长其有效期限,所以在出境后1年以内(*)没有再入境就会失去在留资格。
出境期间超过1年的情况下(特别永住者为2年):
在出境前,可以在最近的入国管理局取得“再入国许可”。
有效期限:
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限为,最长为“5年”(特别永住者为6年)。
Q: 我以「短期逗留」来日,请问可以拿到在留卡吗?因为准备更新「短期逗留」,预定在日本在住3个月以上,希望可以发给身份证明。
A: 以「短期逗留」的在留资格来日本的情况下,即使更新后在日本居住3个月以上,也不发给在留卡。在留卡的发给对象为在日本中长期逗留的外国人。符合下例的外国人不发给在留卡:
- 定为「3个月」以下的在留期间的人
- 定为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的人
- 定为外交或公务的在留资格的人
- 根据法务省法令规定按照以上①至③的外国人看待的人
- 特别永住者(发给「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无在留资格者
Q: 请问如果搬到其他市区町村或移居海外时该怎么办?
A: 请首先到现在居住的市区町村政府递交「迁出报告」。然后在搬到新住所之后的14天以内递交「迁入报告」。此时需要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任意一项与「迁出证明书」。即使在同一市内的搬家,也请在搬到新家之后于14日以内到市政府办理「搬家报告」。
此外,如移居海外时,也请递交「迁出报告」。这时,不发给「迁出证明书」。有再入国许可再次来日,在定下住所后,同样也请于14日以内持护照和在留卡办理迁入手续。如果没有递交必要的报告,有可能成为惩罚条例或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
国籍・结婚
Q: 日本人与外国人在日本国内结婚时,请问手续应如何办理?
A:
<婚姻方式>
日本人与外国人在日本结婚时,按照双方住所地的日本方式办理。日本人一方需要准备户籍誊本、外国人一方需要准备本人护照、「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等。依照出生国所必需的文件不同,请向进行登记的市町村政府户籍窗口询问。
<成立婚姻>
在日本登记的结婚虽然在日本有效,但在外国人本国不一定能被承认为有效结婚。请向驻日大使馆、领事馆等确认。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是由本国政府机关等证明该外国人具备本国法所定的婚姻条件的证明书。一般由驻日使馆发行。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等用外语表记时,要添附日文翻译。根据国家不同,也有不发行结婚条件具备证明书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请提交可代替证书的资料。
Q: 同是外国人想在日本结婚时,请问手续应如何办理?
A:
<日本方式>
双方都是外国人办理结婚手续时,按照所办理结婚登记地的日本法律,可以向所申请者居住地的市区町村政府户籍科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此时,请结婚双方在驻日使馆各自取得「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等,添附日文翻译。此结婚登记申请书如被受理就在日本法上正式成立为婚姻,请向驻日使馆询问该婚姻在本国是否有效。
<本国方式>
可以采取外国人共通的本国法律,也可以采取不管哪一方的本国法所规定的方法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因有些国家在领事馆不受理结婚登记申请书,请提前询问。
Q: 想了解日本人在国外和外国人结婚的有关手续。
A: 日本人和外国人在对方国家或在第三国办理结婚手续时、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考虑
<对方国家・举行婚礼所在地的方式>
按照对方国家或举行婚礼国家的方式提出结婚申报。双方必须备齐当地国家所需要的资料。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后,为了向日本的市政府报告,要向日本大使馆提交婚姻证明书或者直接邮送到原籍地的市町村政府。这个手续必须在婚姻成立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如果是用外语记载的结婚证明书必须翻译成日语。
<日本的方式>
是将所需要的资料直接寄到原籍地的市区町村政府的方法。需要的资料是外国人在日本和日本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相同。
<日本人的“结婚要件具备证明书”>
根据户籍副本,可以在居住地的法务局,驻外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等机构申请发行。
详情请参阅法务省・民事局的HP。
Q: 多年居住在日本的不同国籍外国人夫妇想要离婚,请问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A:
<准据法>
因异国籍外国人夫妻没有共通本国法,因此以①所共通常住地国家的法律,②没有①时就以密切地区的国家法律为准据法。在此情况下,判断共通常住地为日本时,就以日本的法律为准据法。详情请向各自的驻日使馆确认。
Q: 请问离婚后外国人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A: 中长期在留资格者中持有“家属滞在”“特定活动”,“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以及“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在留者,在和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必须在14天以内向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
<和日本人离婚>
如果和日本人已离婚,就失去相应的“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根据1996年入国管理局的通知,对于抚养未成年的日本人亲生孩子的外国人,有可能给予“定居者”的在留资格。
<外国人之间的离婚>
如果对方是永住者,作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还处于工作、留学中,持有“家属滞在”资格的在留外国人,因为离婚,将成为失去相应的在留资格。
作为配偶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在留者,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六个月以上没有作为配偶身份进行在留活动的情况时,会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
Q: 与日本人结婚住在日本的外国人,想要离婚,请问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费和分与财产?
A: 赔偿费和分与财产,经过离婚时的洽谈而决定的内容可以做成公证证书。
<准据法>
洽谈未谈妥就由法律手段来解决,关于伴随离婚的赔偿和分与财产问题,适用于和办理离婚同样的准据法。在日本有常住地的日本人与外国人夫妻办理离婚时,基于准据法的日本法律,在家庭裁判所经过调停、裁判而决定赔偿金额及分与财产。赔偿金额,由于婚姻年数、原因、对方的支付能力等不同。分与的财产,以结婚后夫妻积累的财产为对象。另外,自从平成19年4月1日起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期间中的配偶年金。
Q: 请问日本人与外国人夫妇在日本所生孩子的国籍,出生登记、姓应怎样确定?
A:
<国籍>
孩子取得国籍,由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两种制度来决定。日本采用父母两系血统主义。父母亲哪一方持有该国国籍,孩子也就继承该国籍。有时基于一方父母亲的国籍法,也有孩子取得双重国籍的情况。
<出生申报>
在日本出生,出生后14天之内向市町村政府应提出出生申报。还要取得外国人配偶的国籍时,向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提出出生申报。根据出生申报做成孩子的民卡。
<姓>
因为加入日本人父或母亲的户口,所以原则上称该父或母亲称的姓。也有称外国人配偶姓氏的方法。
Q: 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想留遗言,请问应以什么方式留?遵照哪个国家法律为宜?
A:
<遗嘱的方式>
「有关关于遗嘱的方式触犯法律的条约」于1961年成立,日本批准了该条约,因此制定「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如符合以下所述之一,就对此遗嘱方式承认有效。
- 行为地法
- 遗嘱者在成立遗嘱或死亡的当时有该国籍的国家法律
- 遗嘱者在成立遗嘱或死亡的当时有住所地的法律
- 遗嘱者在成立遗嘱或死亡的当时有常住地的法律
- 对于关于不动产遗嘱所在该不动产的所在地法
如居住在日本就可以根据行为地的日本法写遗嘱。在日本一般有「亲笔证书遗言」、「公正证书遗言」、「秘密证书遗言」。公正证书上的遗嘱在公证人办事处写成。
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了“法务局关于保管遗嘱书等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较多保管在自己家的亲笔书写的遗书,可以保管在法务局的制度开始实施了。由此,可以防止遗书丢失、篡改风险,也不需要在家庭裁判所提出检验申请。费用上也有比制作公证证书遗嘱便宜的优点。
Q: 与家人一同长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想办理归化,请问有无可能?在哪里咨询及办理手续为好?
A: 外国人办理归化手续就可以取得日本国籍,但所需的必要条件按国籍法,有如下规定。
<居住地条件>
继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
<能力条件>
20岁以上而在本国法也具有能力。
<品行条件>
品行善良。
<营生条件>
以自己或同一生计的配偶及其他家属的资产及技能为营生。
<丧失条件>
没有国籍或由于取得日本国籍应失去该国籍。
<思想关系>
不能企图用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以在此下而成立的政府,不加入类似的团体。
(缓和条件)如日本人的配偶等和日本人具有身份关系,或在日本出生等与日本有乡土关系的申请者能够缓和归化条件。
承认归化就做成新的户口。
有关归化的咨询及申请窗口在法务局。
医疗·福祉
Q: 我想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请问外国人可以加入吗?
A:
<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必要条件>
下述以外人员可加入:
- 加入其他公共健康保险者
- 领取生活保护费者
- 为非日本国籍者时(国民健康保险施行规则第1条2项):
- 无在留资格者
- 不能作成住民票的人(即使规定的在留期间为3个月未满,但持有「演出」、「技能实习」、「家属滞在」、「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者,根据客观的资料等认为其在日本逗留会超过3个月时,也有可能加入。)
- 持「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接受医疗治疗或为照顾接受医疗治疗者为目的而在留的人
- 与日本签订有社会保障协定(包括医疗保险)的国家的人,且持有本国政府发行的社会保障加入证明书
- 另,以「公务」在留资格在留者,即使持有超过3个月的在留资格,也不能做成住民票, 但可以适用于国民健康保险。
Q: 国民健康保险费很贵无力支付,请问该怎么办?
A: 无论如何不能支付时,请尽早向市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担当窗口商量。如有特别理由,依据条例及规章也可以要求保险费的减免及征收延期。
Q: 长期居住在日本,在临时回国期间患病时,请问用国民健康保险能补偿到医疗费吗?
A: 在海外看病的医疗费可以适用于国民健康保险。但是,以下的几种情况不在支付对象里。
- 不在国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治疗
- 以治病为目的去海外的情况
详情请咨询市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窗口。
Q: 我担心自己感染了艾滋病,请问在哪里可以检查?
A: 形成AIDS感染源的HIV病毒的免疫体通常需要6至8个星期,所以请从有可能感染AIDS的某个时期开始至少经过3个月以上后接收检查。在保健所可以匿名接收免费检查。
- 大阪府健康医疗部保险医疗室 06-6944-9156
- 大阪检查咨询·启发支援中心(爱称chotCASTSmartlife Clinic)06-4708-5035
Q: 我怀疑得了忧郁症,想到精神医疗科诊察。
A: 由于日本生活不适应或有其他理由情绪不稳定,希望在医疗机关治疗时,可以与如下机关商量。(原则上用日语应对)
- 附近的保健所(管辖居住地的保健所)
- 大阪府心理健康综合中心
- 大阪市心理健康中心
- 堺市心理健康中心
也可以检索大阪府面向外国人的医疗信息指南
Q: 我在本国常用的药在日本买不到,所以想让人从国内寄来。请问应注意什么问题?
A: 个人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进口医药品等时,有时需要办手续。详细请询问厚生劳动省近畿厚生局:06-6942-2241(总机)。
Q: 和日本有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有哪些?
A: 为了防止年金的重复加入,以统计年金的加入期间为目的,日本和一些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国家不同,所协定的内容也不同。有关最新信息,请浏览厚生劳动省的HP。
Q: 我想去工作,打算把孩子托放在托儿所。
A: 保育园(托儿所):是属于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儿童福利设施,因工作等事由而家长无法照顾的孩子时,可长时间托放孩子的设施。可以托0岁至学龄前儿童。保育所现在分为如下两大形态。
- 认可保育所 符合儿童福祉法所规定的必要条件被地方政府认可的保育所。保育费,根据家长收入或在留地点及孩子年龄而不同。
- 认可外保育设施 是指未得到认可的婴儿旅馆·托儿所等。各保育设施费用不同。
进入(1)的认可保育所,必需要有养育者因工作(预备就职)等事由而无法照顾孩子的理由。请向市町村的担当科申请。(2)的认可外保育设施的情况,在各保育设施办理申请手续。
Q: 我是已经离婚的外国籍母亲。在日本养育儿女生活很辛苦,恳求支援。
A: 如在离婚后继续养育日本人的亲生孩子,离婚后也有很大可能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这样从母子福祉的观点上就可以得到生活上的援助。
- 儿童补贴(不限于单亲家庭)
儿童补贴,即使是外国人,只要已办理居民登记,养育着支付对象的孩子,就可以成为领取补贴的对象。领取时在收入上有限制。
申请:市区町村的儿童补贴担当课 - 儿童扶养补贴
儿童扶养补贴是,监护有直到18岁生日后最初的3月31日为止的儿童(儿童有政令所规定的一定程度残疾时,为未满20岁儿童)的父亲或母亲,或者代替父母亲养育儿童者(与儿童同居,监督保护儿童,在一起生活),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领取。领取时在收入上有限制。详情请参照大阪府福祉部的HP。
申请: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的儿童扶养补贴担当
有关其他制度,请浏览大阪府福祉部提供的「面向单亲家庭的各种信息」。
Q: 请问外国人是否也可以成为生活保护对象?
A: 生活保护法,是以日本国民作为保护对象,对于未持有日本国籍者(以下称为「外国人」)不能适用。但对于在留在日本的外国人,生活贫困者中符合一定条件者,作为行政措施可以根据类似生活保护法的适用来进行保护。请向管辖居民登记的市町村福祉科询问。
劳动・工作
Q: 外国人想找工作,请问怎么找?
A: 在如下公共机关可以得到工作的介绍。
★ 配置有外语翻译的大阪府内的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Work),外国人雇用服务台
- 大阪府外国人雇用服务中心
大阪市北区角田町8-47 阪急大厦(Hankyu Grand Bld.)16楼
电话 06-7709-9465 - 公共职业安定所堺
堺市堺区三国之丘御幸通59 堺东站前厅舍
电话 072-238-8301
Q: 工作单位不发工资,请问怎么办才好?
A: 工资,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于各月1次以上的规定日期直接向劳动者全额支付。企业不发工资的情况,可以向管辖事业所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咨询。另外,如果事先预约,在大阪府综合劳动事务所也可以用英语·中文接受咨询。因企业倒闭无法支付工资的情况,利用基于有关确保工资等法律―「未发工资垫付制度」,有时劳动者可以确保工资。有关垫付未发工资,请向所管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商量。
Q: 我作为临时工工作。因为我孩子的学校里有活动需要参加,所以对上司说想要带薪休假,但是被告知临时工没有带薪休假。日本的制度是这样的吗?
A: 用人单位对工作了一定时间的劳动者,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月数必须给予带薪假期(带薪休假)。带薪休假,是指连续工作6个月、出勤率在规定工作天数的80%以上的劳动者的权利。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话,不仅是正式员工,轮班打工者或临时工,根据一周工作的“天数”或“时间”相应天数,都会被给予带薪休假。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想休假的前一天前指定休假的话,不管什么理由都可以休假。使用者在允许休假但会妨碍业务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在其他日子休假,但不能用仅仅因为“太忙”的理由而拒绝。
Q: 突然被告知从下个月开始降低工资。我只能服从吗?
A: 工资和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除了劳动合同以外,根据就业规则、用人单位和工会约定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的立场上决定。此外,在变更这些劳动条件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因此,没有劳动者的同意,不能只根据用人单位的判断来降低工资。用人单位为什么需要降低工资,必须向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说明,让劳动者接受。
Q: 我签订一年合同被公司雇用,但由于我个人的原因提出中途退职时,公司以违约理由扣除我一部分工资清算结帐。这种做法我不同意。
A: 在雇用契约条款上规定有工作期限时,原则上如没有任何相当理由就不能中途辞职。必须对雇用者充分地说明情况后以寻求得到理解。关于工资的清算,根据“不工作·不支付”的原则,对于没有工作的期间不支付工资。但在劳动基准法上规定「不准签订决定关于不履行劳动契约时的违约罚>金,或预先决定损害赔偿额之契约」。因此如果原来的契约上包括以上所述的文言,此契约自身就是违法。详情请向外国人劳动者咨询台咨询。
Q: 我在工厂工作。在日本人班长的手下,和来自同一个国家的4名伙伴一起工作。今天,班长对我说 “希望你辞职”。我应该按照班长说的那样必须辞职吗?
A: 辞职时的类型有:①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况(辞职);②用人单位提出“希望你辞职”的情况(解雇或建议辞职);③被用人单位处分、被迫辞职的情况(惩戒解雇)等。考虑一下你的情况属于哪一种?
- 如果上司半开玩笑地说“希望你辞职”的话,用人单位是出于正式的方针和决定而说出的可能性就很低。即使被告知“希望你辞职”,也没有必要辞职。
- 如果是工作上不断出错,上司说“希望你辞职”的话,有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的正式方针要求“希望你辞职”。像这样作为用人单位的方针,建议劳动者辞职的做法叫做“建议辞职”。建议辞职,说到底是被要求辞职的状态,因此辞职还是不辞职,由自己判断。原则上,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面解除雇佣合同。
- 如果自己引起了大问题,上司说“希望你辞职”的话,也许是“惩戒解雇”的通知。在工作中或私生活上,有粗暴言论、暴力、骚扰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是降低用人单位的信用,或是做出损害用人单位的行为等,有时会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则予以处分(惩戒处分)。具体来说,做什么事情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是根据就业规则决定的,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情况叫做惩戒解雇。这种情况下,确认惩戒处分的理由和就业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很重要的。如果无法理解惩戒处分的理由,或者受到了不按照就业规则规定的处分的话,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处分。
Q: 我作为技能实习生工作。1月几乎每天都从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8点。2月没那么忙,所以平时早上9点开始工作,晚上6点就结束工作了。但是,1月的工资和2月的工资是一样的金额。我拿不到加班费吗?
A: 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下设置的时间称为“劳动时间”。除了休息时间,原则上一周40小时,一天8小时为“法定劳动时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工作的话,可以作为劳动时间外加班得到额外工资(加班费)。另外,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一周一天或四周四天的“法定休息日”,在这天工作的话也可以获得额外工资。劳动时间外加班费的增加率在法律上规定了最低标准。对于这些,技能实习生也一样。但是,请注意,农业、畜牧业、水产业不适用这样的规定。
Q: 在工作单位受到性骚扰的外国人劳动者。日本人上司对自己提出性言论,很不愉快。请问怎样能够解决?
A: 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方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应对在工作单位受到性骚扰的劳动者,对该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为不使其受到不利,以及由于性言论妨害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必须在雇用管理上采取必要的措施。受到性骚扰的劳动者可以向经营者提议妥善处理。另外,如果有工会的话,也可以找他们咨询。大阪府综合劳动事务所设有性骚扰专门咨询电话。(06-6946-2601 性骚扰咨询专用电话)。
Q: 工作单位倒闭了,收入来源断绝。请问是否能领到失业补助?
A: 雇用保险的失业补助是被保险者由于破产、解雇、自己原因、退休等的理由离职,具有就劳意思和能力而不能就职时,在至重新就职的一定期间为谋求稳定生活尽量早日找到工作而支给。由于破产、解雇等突然之间不得已情况而失业的被保险者,成为特定领取资格者。对于特定领取资格者及特定理由离职者(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契约期满,无更新而离职者或有正当理由者),在离职当天追溯1年之内,以加入雇用保险而且以支付工资为准的日数有11天以上的月共有6个月以上即可领取失业补助。在附近的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Work)办理领取基本补贴(失业补助)的手续。
Q: 打零工的人能加入社会保险吗?
A: 打零工的人要加入社会保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一周的规定劳动时间及一个月的规定劳动天数,是在同一企业进行同一工作的正式员工等普通员工的3/4以上
- 即使不满足第1个条件,也要符合以下所有“短时间劳动者的条件”
- 一周的规定劳动时间在20小时以上
- 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或有希望在1年以上
- 月工资在8.8万日元以上
- 学生除外
- 在员工501人以上的企业工作
Q: 因生病不能继续工作了。休业期间不发给工资,很困难。
A: 因工作之外的疾病或受伤的疗养,休业时由健康保险支付“伤病津贴”。为了治病或受伤的疗养,在停工之日起连续3天(等待期)之后,对于第4天以后不能工作的日子支付“伤病津贴”。这个等待期间也包括带薪休假、周六周日节假日等公休日。支付最低金额是,“将支付开始日前12个月的各月标准报酬月额的平均额,除以30日的金额(伤病津贴日额)的3分之2的金额”。
事件·事故
Q: 作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住院治疗,请问可以请求怎样的损害赔偿?
A: 这些赔偿费从加害者所加入的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自赔责保险)及任意保险中支付。自赔责保险只适用于撞人事故。而且该保险有支付上限(例如,伤人的损害赔偿的情况:受害人毎人120万日元),超过此限部分由任意保险补偿。
如加害者不明或未加入自赔责保险没有赔偿能力时,利用「政府保证事业」补偿,可以享受与自赔责保险同等程度的补偿。如果在向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等有不明时,请向交通事故咨询窗口咨询。原则上应对用日语,最好翻译同行。
此外,大阪律师会的外国人法律咨询服务里,如果有可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负责咨询,可以透过外国人法律咨询服务,有翻译陪同接受咨询(翻译费用全免)。
关于外国人法律咨询的详情,请在以下网页查询。
Q: 骑自行车出事故,伤了对方。负什么样的责任?
A: 根据道路交通法,自行车是车辆的一种。所以即使是自行车的事故,亦要向警察报告。
发生事故使对方受伤或损坏物品时,会产生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根据过失的程度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防被追究治疗费、休业补偿、赔偿费等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况,大阪府根据自行车条例规定将加入自行车保险作为义务。
Q: 买了自行车之后,自行车店推荐去做自行车防盗登记。这是必要的吗?
A: 根拠「有关促进安全利用自行车及総合推进自行车等泊车対策的法律」,利用自行车的人需要为自己的自行车做自行车防盗登记。自行车店亦需要推荐自行车主做自行车防盗登记。
防盗登记是为了防止自行车被盗,或自行车被盗时可迅速解决问题等以外,当在不可以泊车的地方泊车被自治体收走自行车后寻回車主时亦有用。
Q: 外国人丈夫因伤人被警察逮捕了。请问可去会面吗?今后的调查会怎样呢?
A: 一旦被拘捕,最多被警察拘留72小时。决定拘留时,最多被拘留20天,期间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在这个期间中由警察官及检察官进行审讯调查,做成供述书。决定正式起诉时,原则上到开始审判为止一直会被拘留。这期间,如果没有禁止接见的话,律师以外的人也可以会面,但有时见证人或时间会受到限制。
<值日律师制度>
因未起诉的事件而被大阪府的警察逮捕、拘留的情况,根拠嫌疑人的请求,律师协会限一次免费派遣律师。可以委托协会询问逮捕后的手续经过及嫌疑者的权利,及与家属联系等。可以由家属、知人、本人等请值日律师。
- 值日律师联系号码:06-6363-0080
Q: 外国政府机构需要日本的无犯罪证明书,请问在哪里可以取得此证明?
A: 该证明叫做「渡航证明」或「犯罪经历证明书」,在大阪府实施了居民登记,或即使現在登记為海外居民,只要在日本国内最终居民登记地点是在大阪府内的話,可以向大阪府警本部鉴识课·海外渡航申请负责人(06-6943-1234) 办理申请。手续费免费。申请时需要能够确认发行该证明书之必要事实的文件(公共机关要求的文件)及护照等,请必须提前确认。请注意不可代理申请。
Q: 我是苦于丈夫家庭暴力的外国人女性。请问怎样寻求救助?
A: 根拠「有关防止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DV防止法),若受到配偶身体上的暴力、或対身心有害的言语和行为,政府有报警、咨询、保护、自立支援等体制作支援。这法律亦适用于外国籍的受害人。除此以外,配偶的定义除了有婚姻关系的人,现実层面上等同有婚姻关系的人等亦包含在内。
在婚姻期间中受到暴力対待而离婚或事实婚姻的关系消除后,仍然受到暴力対待的状况亦是此法律的対象。为防止受害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威胁,根拠受害人的申请,裁判所可以禁止加害者接近受害人,或命令加害者离开住所(保护命令)。
若有暴力关系的烦悩,有可咨询的窗口。也可向警察咨询。大阪府女性咨询中心和OFIX合作,可用外国语咨询。
Q: 同事有跟踪行为,我可以怎样寻求救助?
A: 対你本人有爱慕或有好感、或因为类似的情感未能得到満足而为了泄愤,因而跟踪、监视你或你身辺的人,又或未得到你的同意取得你的位置情报等跟踪行为,是会受到「有关规限跟踪行为等法律」(规限跟踪法)管制。
受到跟踪行为騒扰而感到不安的时候,请向警察寻求协助。警察会応寻求协助者的请求去作出警告或命令禁止対方不再做跟踪行为的行政措施。亦可以使用规限跟踪法及其他相关法令去検控加害者来防止加害行为或进行対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大阪府女性咨询中心亦接受跟踪行为受害人的咨询。
- 大阪府警跟踪犯110番:06-6937-2110
- 大阪府女性咨询中心:06-6949-6181
教育
Q: 小学5年级的孩子预定来日本跟我一起住,请问可供选择的学校有哪些?
A: 供外国籍子女选择的学校,有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国际学校与民族学校等外国人学校。
<插班进入公立学校>
希望插班进入公立学校时,在实施了居民登记的市町村教育委员会学务科,洽谈之后取得「就学指南」及「编入学许可书」。其后在指定日期直接去学校。
<插班进入私立学校>
希望插班进入私立学校时,各学校接收条件不同,请直接向希望入学的学校询问。
<外国人学校>
是以英语或母语等进行教学的学校。既有获得学校法人资格的学校,也有未认可的学校。大多数作为各种学校被分类的情况有很多。希望插班时,请向各学校询问是否有接收限制。
Q: 完全不懂日语的孩子,这次从本国初中插班进入了日本公立初中。请问有无支援制度?
A: 在大阪府内的小学·初中,由一般教员进行日语指导,看情况会派遣翻译或教育支援人员。家长在学校与老师面谈等语言上交流有困难时,有时可以委托翻译。详情请向在读学校的老师询问。
请参考多语言学校生活支援信息。
Q: 因为孩子上公立小学,所以学费是免费的,但对于学习用品等费用,支付不了。
A: 为了使因经济原因而难以就学的上小学、中学的儿童学生的监护人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有就学援助制度。支援教材费、校外活动费、修学旅行费和饮食费。有收入限制。请和孩子上的学校或者教育委员会商量。
Q: 刚来日本不久完全不会日语的外国国籍孩子,请问能进公立高中吗?必须得跟日本学生一样参加考试吗?
A: 升入公立高中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普通科的情况,需要与日本人同样参加考试,但在大阪府对于日语不好的考生实施「照顾」。大阪府教育委员会实施的公立高中考试时的「照顾」,原则上以在义务教育小学1年级以后插入日本学校的学生作为对象。「照顾」的内容为:
- 考试时间的延长
- 允许携带字典
- 考题上标注假名(日本字母)
有关升学的信息在「多语言学校生活支援信息」的HP上可以看到。一年之内举行数次多种语言的升学指导,敬请利用。
如果一点儿也不会日语,首先可以上日本语学校提高日语能力。
Q: 请问有无专为外国人孩子设置的特别选拔考试的高中?
A: 在大阪府内有实施中国归国学生及外国人学生升学选拔的学校。可以报名者是,中国归国者或具有外国国籍者,原则上是插班进入小学4年级以上的学生作为对象。
详情请浏览大阪府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课的HP。
Q: 请问有无奖学金制度?
A: 有关升入大学、短期大学及专修学校(专门课程)时能够利用的奖学金,升入高中及专修学校(高等课程)时能够利用的奖学金信息,请参照大阪府教育委员会的HP。根据升学的学校不同,有些学校还拥有独自的奖学金制度。
Q: 在本国的叔伯弟兄希望到日本的大学留学。请问先从办理什么手续开始?
A: 在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HP上,以多语言形式提供有关赴日留学方法的信息。
Q: 我想学习日语,想寻找家附近的日语教室。
A: 请利用以下搜索大阪府内日本语教室的网站。大阪识字・日本语中心(日语·英语)
生活
Q: 在企业就职,请问是否需要确定申告?
A: 工资以外的收入超过20万日元以上,或者有来自两处以上超过20万日元的工资,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以上,接受医疗费扣除等的情况时,不管有没有源泉征收,都有必要确定申告。
Q: 我想办理确定申告,但预定年底回国。请问这种情况的纳税申报应该如何办理?
A: 确定申告期间从每年2月16日开始到3月15日。因回国日期比申告期间早无法办理确定申告时,事前选任纳税管理人,委托回国后的税款处理。不选任纳税管理人时,应在税务署提前办理「准确定申告」。请向附近的税务署询问。
Q: 请问个人地方住民税是怎样情况?
A: 地方住民税由「府民税」和「市民税」组成。外国人也是「居住者」时,根据当年1月1日这一时点的居住情况算定。非居住者基本上住民税为非课税,如持有事业所及房屋则按全员均等课税。详情请向所居住的市町村窗口询问。对于工资收入者,还有一种制度是,公司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征收个人居民税,代替员工向所居住的市町村缴纳税金。
Q: 我想驾驶摩托车,但我在本国未特有摩托车驾驶执照。
A: 新取得摩托车执照时,根据想持有摩托车执照的种类而办法不同。详情请向大阪府警的HP确认。
Q: 请问国际驾驶执照的有效期限。
A: 国际驾驶执照是指颁发给日内瓦条约的缔结国家并有一定格式的驾驶执照。有关国际驾驶执照的有效国家等名单请参考警察厅的HP。
<有效期间>
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并且从进入日本那天算起在1年以内能有效使用。但是对于居住在日本,进行了住民登记的外国人来说,从离开日本那天起不满3个月以内再次入境时,这里就不符合所说的入境(有效入境),因此不能从再次入境的那天起计算驾驶执照可以驾驶的期间。
Q: 我想购买二手车,请问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A: 买了二手车以后,为更改车检证上所有者的名义,要进行「迁移登录」手续。申请地点为管辖新所有者所在地的运输支局或检查登录事务所。按旧所有者和新所有者的住所地是否为同一市町村,手续也不同。
另外,有关小型汽车的手续,请向轻自动车检查协会询问。
Q: 在大型家电店买了保修期为一年的电气产品,虽然是在普通情况下使用还是出了毛病。拿去修理时,被要求付修理费。请问怎样办才好?
A: 可以向所居住市町的消费生活中心询问。因没有外语应对,请与懂日语者一起咨询。消费生活中心是受理消费者对于商品及服务的不满意见或询问的公共机关。
Q: 我想在离婚审判时雇用律师但没有钱。 请问有无垫付律师费用的机构?
A: 像离婚这样的家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有时可以利用「民事法律扶助制度」。这是因为经济有困难无法享受裁判援助、写文件的援助时可利用的制度。此制度可以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介绍律师或司法书士、一时垫付裁判费用。在利用时,因对财力有限制应提出标明收入的证明书。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也可以利用此制度,详情请向日本司法支援中心(通称HOUTERASU)询问。我想在离婚审判时雇用律师但没有钱。 想问有无垫付律师费用的机构?
Q: 因为我是外国人而受到差别待遇,请介绍人权咨询窗口。
A: 面向外国人的人权咨询窗口也用外语应对。
- 大阪法务局:0570-090911 (英语、中文、韩语、菲律宾语、葡萄牙语、越南语、尼泊尔语、西班牙语、印度尼西亚语和泰语)
- 大阪律师会:06-6364-6251 第2,4星期五下午12点~5点(英语·中文·韩国语)
Q: 我在日本大学毕业,对此回国时需要公证。请问在何处可以得到公证?
A: 有关公章确认的手续,请参考外务省的HP。大阪外务省分室:06-6941-4700
居住
Q: 我离婚后带着孩子在日本定居,因现在所住的民间住宅房租太贵无力支付,我想申请入住公营住宅。
A: 府营住宅是面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提供的出租房。办理了居民登记的外国人只要具备入居条件也可以申请。单亲家庭,与一般家庭分开招募。符合收入不到上限规定并且居住或工作在大阪府内的人都可以申请。
单亲家庭,如果符合以下(1)至(5)中的任意一种情况,在现在招募期的最后一天抚养着不满20岁儿童的家庭的话,可以按照“面向福利家庭”的招募类别进行申请。
- 不论是死别、离婚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成为母亲或父亲的人
- 1年以上不清楚配偶者生死的人(向警方报告过失踪者的情况)
- 被配偶遗弃1年以上的人(居民票上与配偶分开有1年以上的情况)
- 类似单亲家庭等情况的。(因配偶的暴力等导致婚姻关系实际上破裂的情况)
- 因配偶在海外等理由而无法受到抚养的人等
详情请浏览大阪府营住宅的HP 。
Q: 我们是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夫妇。我们二人都工作,有一定收入,因此不能申请府营住宅。请问有无其他公营住宅?
A: 府营住宅是专门提供给低收入者的住房。提供给中等收入者的公营出租房如下。
<公社赁贷>
公社赁贷是大阪府住宅供给公社所有的租赁住房。
申请资格是,办理了居民登记的人且符合收入基准。
(申请处)大阪府住宅供给公社
<大阪府特定优良赁贷住宅>
「特定优良赁贷住宅」是对收入在一定基准范围内,需要住房的人,由国家和大阪府补助一部分房租,减轻房租负担而出赁的住宅。申请资格是有同居家属,有相当于基准的收入。办理了居民登记的外国人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
(申请处)大阪府住宅供给公社
<UR都市机构>
是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UR都市机构)管理的租赁住房。有面向单身者和家庭型的两种租赁住房。申请以到达先后为序,入居时不要担保人。有收入基准。
(申请处)UR都市机构
Q: 留学生找宿舍,请问有什么样的选择?
A: 以下作为留学生宿舍被列举。
<留学生宿舍>
- 大阪府国际交流財団 大阪府堺留学生会馆(Orion International House宿舍)
- 留学生支援企业协力推进协会 接受留学生的社员宿舍计划
- 共立団际交流 奖学财团 学生会馆
- 小野奖学会 上野芝女子学生宿舍
各大学也有独自的宿舍,请向大学的学生课咨询。
<公营住宅>
和家属一起来日,如符合其他的入住条件,就可以申请府营住宅和市营住宅。
Q: 我想入住民间的租赁住房。听说有些房东不愿意把房子租给外国人,有没有办法找到接纳外国人居住的房子?
A: 在大阪府内有“大阪安全··.安心租赁住宅登记制度“,在大阪府登记的那些具有一定质量的民间租赁住宅,他们不会拒绝包括外国人在内的需要考虑确保入住的人。通过“安全•安心租赁检索系统”和“安全网住宅情报提供系统”,你可以阅览已登记的住宅信息,试着利用一下如何?
另外,日本租赁住宅管理协会网站上刊登着“会说外语的不动产店”。 不妨去咨询一下怎么样
如果还是找不到住处的话,请通过大阪府国际交流财团向大阪府咨询。(介绍支援外国人等人士入住的“居住支援法人”。)
所谓“居住支援法人”,是指对外国人等需要确保住房者提供有关入住民间租赁住房的信息、咨询及生活支援的团体。
Q: 我签订了民间的租赁住房合同,除了租金之外,还被收取了公益费、礼金、押金、甚至中介手续费。在日本,这些东西也被收费是正常的吗?
A: 一般来说,租赁住房所需的费用包括基于日本独特的商业惯例的费用,特别是初期费用和与合同续约相关的费用,据说与外国相比感觉较高。这些费用有以下例子: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仔细听一听说明,不要弄错或误会。
<共益费(管理费)>
用于公用部分的水电费、清扫费、设备检查等费用一般与房租分开支付。在外国,相当于日本共益费的费用包含在房租里的情况很多吧。
<礼金>
签约时付给房东的钱。关东地区大多是1 ~ 2个月的房租。礼金不退还,但是最近也有不用礼金就能入住的房子。
<中介手续费>
这是支付给房地产经纪人的手续费,规定不超过一个月的租金。中介手续费不予退还。
<押金(保证金)>
这是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不支付房租或退租时需要修理房间,预留给房东的钱。以房租的1~2个月为基准。退租的时候结算,剩余的钱会被退还。在押金中,也有计划一定金额的“摊销”不被退还。
<更新费(续租费)>
在继续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作为更新合同的报酬,承租人支付给房东的钱,有可能在特约(当事人之间特别同意的事项)中规定。此外,合同期限通常为2年。更新费(续租费)不退还。
※你也可能需要支付火灾保险等保险费和租赁保证金。
Q: 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被要求提供保证人。我在日本没有认识的人,该怎么办才好呢?
A: 最近,似乎利用房租债务保证公司代替保证人的情况也增加了。事实上,也有些出租房租把使用这些房租债务保证公司作为必要条件。当租房人因某种原因无力支付房租时,代替租房人向房东垫付房租的是房租债务保证公司。使用房租债务保证公司时,租房人要支付保证金(保证委托费)。据说第一年的保证金以房租的0.5〜1个月为基准,第二年以后每年为1〜2万日元左右。
Q: 入住期间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A: 违反扔垃圾的规则和生活噪音。扔垃圾的规则因市町村而异、但是垃圾必须按种类分类,根据垃圾种类不同,扔垃圾的日子也不同。根据市区町村的不同,有的地方准备了用外语说明扔垃圾规则的小册子,请准备好以便随时确认。另外,在日本的集体住宅里,声音很容易传到隔壁和上下的房间,特别是从夜间到清晨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不仅仅是很多人的聚会和乐器的演奏,大声交谈也可能导致纠纷的原因。
Q: 出租房里安装的空调坏了。谁来承担维修费用?
A: 根据入住时是原来安装的设备(初期设备),还是前租房人留下的设备(残留物) ,由房东修理还是由住房人修理会有所不同。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的”重要事项说明书”中,记载了哪些设备是初期设备。初期设备发生故障时,不要擅自修理,请联系房东或住宅管理公司,听从指示。但是,如果房东迟迟不给修理,或是着急的情况下,根据租房人的判断也是可以修理的。如果故障的原因是因租房人的疏忽等原因而造成,也可能会被要求负担费用。 此外,如果设备是残留物,请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Q: 我从现在住的公寓搬了出来。房东以墙壁上有洞为理由除押金外还额外要求修理费。请问怎么办才好?
A: 租房人在退房时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因租房人故意、过失或不注意而造成污垢或损坏,租房人必须承担维修的实际费用。如果提前支付了押金,通常会从押金中负担。 此外,租房人在搬出时必须自行负责处理残留物。但是,经过多年使用造成的损伤及自然磨损不是租房人的责任。国土交通省提出“围绕恢复原状之矛盾及指导方针”,成为在退房时的一般基准。
也可以接受自治体(地方政府)等实施的律师法律咨询,把法律立场彻底搞清楚以后,最终向简易裁判所申述调停。此外,也可以利用ADR(审判外纠纷解决程序),要求 寻求和解或仲裁。
Q: 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住所的问题的话,在哪里可以咨询呢?
A: 大阪府住宅相谈室除上述咨询外,还提供与住房有关的各种咨询。 是免费咨询,和OFIX合作应对来自外国人的咨询。
电话:06-6944-8269
外国人也可以直接拨打OFIX的电话(06-6941-2297)
地点: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2-12,大阪府厅别馆1楼
办公时间:9:00 – 12:00,13:00 – 17:30
仅限平日(节假日和年终年初假期除外)